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訴訟代理人 劉麗美 黃劍銘 被 告 李芳如 李崑賓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黃淑裕 被 告 李亞時民國七 法定代理人 李黃淑裕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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