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國淵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犯行 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 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 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 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 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 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 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 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 ,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 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 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
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 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最高法院102 年 度臺抗字第83號意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 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 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 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廖國淵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 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 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至 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51 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 表所示12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 至11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 編號12所定之有期徒刑10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 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廖國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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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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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損債權 │詐欺 │誣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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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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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10日、29日│100年4月至6月間 │101.01.1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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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2年度復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480號 │字第7號 │字第3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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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929 │102年度易字第667號 │103年度訴字第922號│
│ │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12.28 │103.02.27 │103.11.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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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929 │102年度易字第667號 │103年度訴字第922號│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1.28 │103.06.04 │103.12.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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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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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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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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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5、6月 │100年5、6月 │100年5、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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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462號 │字第9462號 │字第9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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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1042號 │1042號 │104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8.30 │105.08.30 │105.08.3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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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
│ │ │3246號 │3246號 │324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2.08 │105.12.08 │105.12.0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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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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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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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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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5、6月 │100年5、6月 │100年5、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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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462號 │字第9462號 │字第9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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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1042號 │1042號 │104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8.30 │105.08.30 │105.08.3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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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
│ │ │3246號 │3246號 │324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2.08 │105.12.08 │105.12.0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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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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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妨害公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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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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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5、6月 │100年5、6月 │100.7.26至101.7.12│
│ │ │ │日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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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462號 │字第9462號 │字第4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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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1042號 │1042 號 │11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8.30 │105.08.30 │ 105.03.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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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156│
│ │ │3246號 │3246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2.08 │105.12.08 │ 106.01.1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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