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七九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車號KT-966)壹面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丁國庭於警訊中證述。 2、扣案偽造之車牌(車號KT-966)一面。 3、照片四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