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8號
SCDV,99,訴,278,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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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陳麗卿
      陳屏蓉
      陳堡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陳來香
      陳貴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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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