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陳麗卿 陳屏蓉 陳堡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被 告 陳來香 陳貴有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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