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王宛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阿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