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70號
SCDV,98,重訴,70,201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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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反訴原 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反訴被 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 年11月2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9年12月3 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反訴原告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而反訴原告迄 未補繳本件裁判費,所提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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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