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84號
SCDV,100,補,284,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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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易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彩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遠茂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
    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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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