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戴江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彭秀玉間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