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0年度,165號
SCDV,100,竹小調,165,201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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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華鎧
相 對 人 黃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嘉芬之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裁定 ,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0年4月1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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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