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0年度,165號
SCDV,100,竹小調,165,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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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華鎧
相 對 人 黃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嘉芬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嘉芬之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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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