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字第85號
原 告 悠士國際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魏世諭
被 告 高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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