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5號
SCDV,100,司拍,25,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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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徐睿騏即徐旻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3年1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日期自93年11月1日起至123年10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 於93年11月1日、95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元、 567,000元,約定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9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1,499,630元,及如約據所載之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借據暨約 定書影本二件、動撥申請書影本三件、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 面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3月4日新院燉民政 100司拍25字第0470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3月7日合法送 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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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