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30號
SCDV,100,司促,3430,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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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漢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張漢鈿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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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