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4號
PCEV,91,板小,4,20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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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家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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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