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家元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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