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黃成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宥豪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陳宥廷即陳福
坤之限定繼承人、蔡曜亘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陳承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列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