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9號
SCDV,100,勞訴,9,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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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建賢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恒春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江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 本逕送他造:原告擔任被告公司財務長兼副總經理權限之範圍 如何?其是否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被告公 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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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