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7號,偵查案
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驗餘淨重壹點肆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共伍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 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 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條第2 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 檢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被告劉邦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後釋放, 另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海洛因5 包(毛重共2.87公克)、 安非他命5包(毛重共5.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行為,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6 月後,經 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請停止戒治,業於民國 100年4月7日予以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 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而 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5 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 數量為毛重共2.87公克(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保管 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 99年度毒偵字第754 號偵查卷第41頁),然經送請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惟合計淨重1.46公克(驗餘淨重1.43公克,空包裝總重1. 40公克),純度 24.26﹪,純質淨重0.35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99年5月13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923 010960號鑑定書乙紙在卷為憑(見同上偵查卷第33頁),及 扣案之安非他命5包(毛重合計共5.9公克,保管字號:99年 度安保管字第168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查卷第43頁)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 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