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喬生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
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喬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00 號裁定送法務部 矯正署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0 年1 月6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喬生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 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 號卷第39頁)。而扣案之 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358公克),經鑑定確係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99年6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94171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見99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卷第41頁),則上開 扣案物既係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