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11號
SCDM,100,聲,311,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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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侖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7號,偵查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送驗淨重零點貳零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玖玖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吳侖翰於民國98年12月7日21 時 3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98年12月7日17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18 6巷1號1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 重0.19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992 公克),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 毒偵字第1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 本案所查扣之違禁物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 記載數量為共毛重0.53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 號 ,保管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偵查卷第42 頁) ,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成分,惟原海洛因送驗檢體淨重 0.204公 克,驗餘淨重0.199 公克;另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 結晶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共毛重 1.48公克 (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 偵查卷第43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惟 原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檢體淨重0.993公克,驗餘淨重0.992公 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9 010003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45頁),分



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 物,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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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