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竹東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黃煥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15日竹縣東警刑偵字第10000044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煥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煥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12日18時50分許。(二)地點: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街。(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煥坤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查獲之照片二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