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采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971 、97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0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徐采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 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 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徐采嫺於民國96年1 月10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街291 號1 樓,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附表一所 示林日妹、沈金鳳、王琇綺、邱憶萍(參加2 會)、邱必 換、卜麗珠、彭瑞久(參加2 會)、陳美玉、黃婉婷、曾 日鳳(參加2 會)、曾慶龍、曾日君、傅月靜、傅月葦、 徐秀蘭、邱菊馨(參加2 會)、張麗華、傅永煥、彭鳳香 、戴含笑(起訴書誤載為龍含笑)、范聖旻、傅雅雯、蘇 文兆、吳江枝雲(參加3 會)參加其招攬之民間互助會, 連會首共31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 萬元,定於每月10 日晚上7 時許,在前址(進行數期後改在新竹縣竹北市○ ○路343 之2 號)開標,約定會期自96年1 月10日起至98 年7 月10日止,底標1,000 元,採外標方式標會(即已得 標之死會者每期繳納金額為定標金額即1 萬元加得標利息 即得標者得標該期之得標金額,未曾得標之活會者每期繳 納定標金額即1 萬元,換言之,得標者可以拿到之金額為 死會者上開繳納金額加活會者及會首所繳納之定標金額) ,詎徐采嫺因故需資金周轉,雖明知活會會員徐秀蘭並未 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如附表一所示利用擔任會首主 持開標之便及會員徐秀蘭不會詢問是何人得標之機會,於 98年1 月10日或98年2 月10日其中1 日(第25、26期),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43 之2 號內,冒用徐秀蘭之名義 ,偽填「徐秀蘭」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持該偽造 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1,800 元之利息得標後,向 其他活會會員訛稱係徐秀蘭得標,向徐秀蘭訛稱有人得標 ,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 自以上開外標方式應繳會款說明所示之會款,徐采嫺因而 詐得共計至少約6 、7 萬元金額之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徐 秀蘭,及徐采嫺以外其他參與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二)徐采嫺於97年3 月20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4 3 之2 號,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如附表二所示 吳江枝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加1 會)、葉美櫻、鍾碧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會、以 夫王瀚立名義參加1 會)、李美華、邱瑞珍、呂寶釵、彭 淑貞、李炘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雲嬸」者、黃冬英、 彭鳶美、許秋保、王桂雪參加其招攬之民間互助會,連會 首共19會,每會2 萬元,定於每月20日晚上6 時許,在前 址開標,約定會期自97年3 月20日起至98年9 月20日止, 底標1,800 元,採外標方式標會,詎徐采嫺因故需資金周 轉,雖明知活會會員吳江枝雲、彭淑貞(起訴書誤載為彭 淑真) 、王桂雪並未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擔任 會首主持開標之便及參與該互助會會員不會詢問是何人得 標之機會,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97年7 月至98年4 月間其中6 個月之20日,在前址冒用吳江枝雲名義3 會, 並偽填「吳江枝雲」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持該偽 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分別以2,200 元、3,000 元 、2,800 元之利息得標;冒用吳志祥名義1 會,並偽填「 吳志祥」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持該偽造標單以行 使而參與競標,經以2,300 元之利息得標;冒用彭淑貞名 義1 會,並偽填「彭淑貞」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 持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2,500 元之利息得 標;冒用王桂雪名義1 會,並偽填「王桂雪」署押及競標 利息於標單上,並持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 3,000 元之利息得標;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有人得標,致 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 上開外標方式應繳會款說明所示之會款,徐采嫺因而詐得 共計至少約900,000 元之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吳江枝雲、 吳志祥、彭淑貞、王桂雪,及徐采嫺以外其他參與該互助 會之活會會員。
(三)徐采嫺於97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4
3 之2 號,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如附表三所示 林日妹、邱憶萍(參加2 會)、彭金棋、陳晃明、吳江枝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加1 會 )、曾日鳳、曾慶龍、張麗華、曾載桂月(起訴書誤載為 曾載貴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秋香」者、曾喜龍、彭 瑞久、黃冬英、葉美櫻、李美華、蘇文兆參加其招攬之民 間互助會,連會首共21會,每會1 萬元,定於每月15日晚 上6 時許,在前址開標,約定會期自97年12月15日起至99 年8 月15日止,底標800 元,採外標方式標會,詎徐采嫺 因故需資金周轉,雖明知活會會員吳江枝雲、黃冬英並未 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擔任會首主持開標之便及 參與該互助會會員不會詢問是何人得標之機會,於如附表 三所示98年1 月15日及2 月15日(第2 、3 期)在前址冒 用「吳江枝雲」名義,偽填「吳江枝雲」署押及競標利息 於標單上,並持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分別以 1,500 元、1,700 元得標;同年3 月15日(第4 期)在前 址冒用吳志祥名義,偽填「吳志祥」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 單上,並持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1,700 元 之利息得標;於同年5 月15日(第6 期)在前址冒用黃冬 英名義,偽填「黃冬英」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持 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1,600 元之利息得標 後,向其他會員訛稱有人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 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應繳會款 說明所示之會款,徐采嫺因而詐得共計至少約69萬元之會 款,足以生損害於吳江枝雲、吳志祥、黃冬英,及徐采嫺 以外其餘參與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
(四)嗣因吳江枝雲於98年4 、5 月間,告知徐采嫺欲參與上開 互助會之競標,徐采嫺始向其坦承上開冒用吳江枝雲、吳 志祥名義競標之情,黃冬英亦因與吳江枝雲聯繫而察覺有 異,始悉遭冒用名義競標之情,彭淑貞則於98年5 月20日 至7 月20日間,連續3 期欲參與上開97年3 月30日為始期 之互助會之競標,均無法如願得標,向徐采嫺質問,徐采 嫺始向其坦承上開冒用彭淑貞名義競標之情。
三、案經吳江枝雲、彭淑貞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五、附記事項:按民間合會已標得會款者,不問嗣後何人得標, 至完會止均有按期向會首交付會款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 ,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人得標),使活會 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 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 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 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 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13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詐欺罪之被害人,應僅限於 各該會期被告徐采嫺冒標時仍屬活會之會員,是經本院審理 結果,被告徐采嫺所詐得金額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總 計為至少1,650,000 元(未扣除被告徐采嫺冒標後為彌縫所 支付之標金利息),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主觀犯意│編號│客觀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徐采嫺基│ 1 │會期│犯罪時間│會首 │會員 │詐騙金額(新│徐采嫺犯行使│
│於意圖為│ │起迄│暨事實 │ │ │臺幣) │偽造私文書,│
│自己不法│ │暨開│ │ │ │ │處有期徒刑陸│
│所有及行│ │標日│ │ │ │ │月;如易科罰│
│使偽造私│ │期 │ │ │ │ │金,以新臺幣│
│文書之犯│ ├──┼────┼───┼───────────┼──────┤壹仟元折算壹│
│意 │ │96年│自98年1 │徐采嫺│共31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10,000元│日。 │
│ │ │1 月│月10日或│ │1 會)。分別為:林日妹│(每月1期) │ │
│ │ │10日│98年2 月│ │、沈金鳳、王琇綺、邱憶│,為活會會員│ │
│ │ │起至│10日其中│ │萍(參加2 會)、邱必換│繳交之合會金│ │
│ │ │98年│1 日冒用│ │、卜麗珠、彭瑞久(參加│額,共計至少│ │
│ │ │7 月│徐秀蘭名│ │2 會)、陳美玉、黃婉婷│約6 、7 萬元│ │
│ │ │10日│義,以1,│ │、曾日鳳(參加2 會) 、│。 │ │
│ │ │止,│800 元之│ │曾慶龍、曾日君、傅月靜│ │ │
│ │ │每月│利息得標│ │、傅月葦、徐秀蘭、邱菊│ │ │
│ │ │10日│ │ │馨(參加2 會)、張麗華│ │ │
│ │ │ │ │ │、傅永煥、彭鳳香、戴含│ │ │
│ │ │ │ │ │笑(起訴書誤載為龍含笑│ │ │
│ │ │ │ │ │)、范聖旻、傅雅雯、蘇│ │ │
│ │ │ │ │ │文兆、吳江枝雲(參加3 │ │ │
│ │ │ │ │ │會)。 │ │ │
└────┴──┴──┴────┴───┴───────────┴──────┴──────┘
附表二:
┌────┬──┬──────────────────────────────┬──────┐
│主觀犯意│編號│客觀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徐采嫺基│1 │會期│犯罪時間│會首 │會員 │詐騙金額(新│徐采嫺犯行使│
│於意圖為│ │起迄│暨事實 │ │ │臺幣) │偽造私文書,│
│自己不法│ │暨開│ │ │ │ │處有期徒刑陸│
│所有及行│ │標時│ │ │ │ │月;如易科罰│
│使偽造私│ │間 │ │ │ │ │金,以新臺幣│
│文書之犯│ ├──┼────┼───┼───────────┼──────┤壹仟元折算壹│
│意 │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20,000元│日。 │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每月1 期)│ │
│ │ │20日│4月 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為活會會員│ │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繳交之合會金│ │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額,共計至少│ │
│ │ │9 月│吳江枝雲│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約90萬元。 │ │
│ │ │20日│名義,以│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 │
│ │ │止,│2,200 元│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之利息得│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標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 ├──────┤
│ │2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 │徐采嫺犯行使│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 │偽造私文書,│
│ │ │20日│4 月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 │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月;如易科罰│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 │金,以新臺幣│
│ │ │9 月│吳江枝雲│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 │壹仟元折算壹│
│ │ │20日│名義,以│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日。 │
│ │ │止,│3,000 元│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之利息得│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標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 ├──────┤
│ │3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 │徐采嫺犯行使│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 │偽造私文書,│
│ │ │20日│4 月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 │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月;如易科罰│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 │金,以新臺幣│
│ │ │9 月│吳江枝雲│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 │壹仟元折算壹│
│ │ │20日│名義,以│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日。 │
│ │ │止,│2,800 元│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之利息得│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標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 ├──────┤
│ │4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 │徐采嫺犯行使│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 │偽造私文書,│
│ │ │20日│4 月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 │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月;如易科罰│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 │金,以新臺幣│
│ │ │9 月│吳志祥名│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 │壹仟元折算壹│
│ │ │20日│義,以2,│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日。 │
│ │ │止,│300 元之│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利息得標│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 ├──────┤
│ │5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 │徐采嫺犯行使│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 │偽造私文書,│
│ │ │20日│4 月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 │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月;如易科罰│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 │金,以新臺幣│
│ │ │9 月│彭淑貞名│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 │壹仟元折算壹│
│ │ │20日│義,以2,│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日。 │
│ │ │止,│500 元之│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利息得標│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 ├──────┤
│ │6 │97年│97年7 月│徐采嫺│共19會(連同會首徐采嫺│ │徐采嫺犯行使│
│ │ │3 月│起至98年│ │1 會)。分別為:吳江枝│ │偽造私文書,│
│ │ │20日│4 月間其│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 │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中6 月之│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 │月;如易科罰│
│ │ │98年│20日冒用│ │加1 會)、葉美櫻、鍾碧│ │金,以新臺幣│
│ │ │9 月│王桂雪名│ │珠(以鍾碧珠名義參加2 │ │壹仟元折算壹│
│ │ │20日│義,以3,│ │會、以夫王瀚立名義參加│ │日。 │
│ │ │止,│000 元之│ │1 會)、李美華、邱瑞珍│ │ │
│ │ │每月│利息得標│ │、呂寶釵、彭淑貞、李炘│ │ │
│ │ │20日│ │ │螢、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 │ │雲嬸」者、黃冬英、彭鳶│ │ │
│ │ │ │ │ │美、許秋保、王桂雪。 │ │ │
└────┴──┴──┴────┴───┴───────────┴──────┴──────┘
附表三:
┌────┬──┬──────────────────────────────┬──────┐
│主觀犯意│編號│客觀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徐采嫺基│ 1 │會期│犯罪時間│會首 │會員 │詐騙金額(新│徐采嫺犯行使│
│於意圖為│ │起迄│暨事實 │ │ │臺幣) │偽造私文書,│
│自己不法│ │暨開│ │ │ │ │處有期徒刑陸│
│所有及行│ │標日│ │ │ │ │月;如易科罰│
│使偽造私│ │期 │ │ │ │ │金,以新臺幣│
│文書之犯│ ├──┼────┼───┼───────────┼──────┤壹仟元折算壹│
│意 │ │97年│98年1 月│徐采嫺│共21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10,000元│日。 │
│ │ │12月│15日冒用│ │1 會)。分別為:林日妹│(每月1 期)│ │
│ │ │15日│吳江枝雲│ │、邱憶萍(參加2 會)、│,為活會會員│ │
│ │ │起至│名義,以│ │彭金棋、陳晃明、吳江枝│繳交之合會金│ │
│ │ │99年│1,500 元│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額,共計至少│ │
│ │ │8 月│之利息得│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約19萬元。 │ │
│ │ │15日│標 │ │加1 會)、曾日鳳、曾慶│ │ │
│ │ │止,│ │ │龍、張麗華、曾載桂月(│ │ │
│ │ │每月│ │ │起訴、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15日│ │ │「秋香」者、曾喜龍、彭│ │ │
│ │ │ │ │ │瑞久、黃冬英、葉美櫻、│ │ │
│ │ │ │ │ │李美華、蘇文兆。 │ │ │
│ ├──┼──┼────┼───┼───────────┼──────┼──────┤
│ │2 │97年│98年2 月│徐采嫺│共21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10,000元│徐采嫺犯行使│
│ │ │12月│15日冒用│ │1 會)。分別為:林日妹│(每月1 期)│偽造私文書,│
│ │ │15日│吳江枝雲│ │、邱憶萍(參加2 會)、│,為活會會員│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名義,以│ │彭金棋、陳晃明、吳江枝│繳交之合會金│月;如易科罰│
│ │ │99年│1,700 元│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額,共計至少│金,以新臺幣│
│ │ │8 月│之利息得│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約18萬元。 │壹仟元折算壹│
│ │ │15日│標 │ │加1 會)、曾日鳳、曾慶│ │日。 │
│ │ │止,│ │ │龍、張麗華、曾載桂月(│ │ │
│ │ │每月│ │ │起訴、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15日│ │ │「秋香」者、曾喜龍、彭│ │ │
│ │ │ │ │ │瑞久、黃冬英、葉美櫻、│ │ │
│ │ │ │ │ │李美華、蘇文兆。 │ │ │
│ ├──┼──┼────┼───┼───────────┼──────┼──────┤
│ │3 │97年│98年3 月│徐采嫺│共21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10,000元│徐采嫺犯行使│
│ │ │12月│15日冒用│ │1 會)。分別為:林日妹│(每月1 期)│偽造私文書,│
│ │ │15日│吳志祥名│ │、邱憶萍(參加2 會)、│,為活會會員│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義,以1,│ │彭金棋、陳晃明、吳江枝│繳交之合會金│月;如易科罰│
│ │ │99年│700 元之│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額,共計至少│金,以新臺幣│
│ │ │8 月│利息得標│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約17萬元。 │壹仟元折算壹│
│ │ │15日│ │ │加1 會)、曾日鳳、曾慶│ │日。 │
│ │ │止,│ │ │龍、張麗華、曾載桂月(│ │ │
│ │ │每月│ │ │起訴、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15日│ │ │「秋香」者、曾喜龍、彭│ │ │
│ │ │ │ │ │瑞久、黃冬英、葉美櫻、│ │ │
│ │ │ │ │ │李美華、蘇文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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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98年5 月│徐采嫺│共21會(連同會首徐采嫺│每期10,000元│徐采嫺犯行使│
│ │ │12月│15日冒用│ │1 會)。分別為:林日妹│(每月1 期)│偽造私文書,│
│ │ │15日│黃冬英名│ │、邱憶萍(參加2 會)、│,為活會會員│處有期徒刑陸│
│ │ │起至│義,以1,│ │彭金棋、陳晃明、吳江枝│繳交之合會金│月;如易科罰│
│ │ │98年│600元之 │ │雲(以吳江枝雲名義參加│額,共計至少│金,以新臺幣│
│ │ │8 月│利息得標│ │3 會、以子吳志祥名義參│約15萬元。 │壹仟元折算壹│
│ │ │15日│ │ │加1 會)、曾日鳳、曾慶│ │日。 │
│ │ │止,│ │ │龍、張麗華、曾載桂月(│ │ │
│ │ │每月│ │ │起訴、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15日│ │ │「秋香」者、曾喜龍、彭│ │ │
│ │ │ │ │ │瑞久、黃冬英、葉美櫻、│ │ │
│ │ │ │ │ │李美華、蘇文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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