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6號
PCDV,99,重訴,86,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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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富邦財物(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尚文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複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被   告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鴻
被   告 鄭月霞
      鄭進財
      劉朝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張健銨
      王天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盺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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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財物(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