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富邦財物(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尚文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複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被 告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志鴻被 告 鄭月霞 鄭進財 劉朝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被 告 張健銨 王天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盺律師 劉育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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