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 告 曾雯晴被 告 曾偉豪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