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陳汶鈴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名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泉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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