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2753號
PCEV,90,板簡,2753,200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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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五三號
  原   告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寬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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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