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弘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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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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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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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6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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