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9號
PCDV,100,除,329,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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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聯宏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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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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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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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享陽機械有│第一商業銀│99年11月30日│33,9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林其│行五股分行│ │ │ │ │
│ │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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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宏軸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軸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