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01號
PCDV,100,除,301,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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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林美玉即正翊信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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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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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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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天覺 │渣打國際商│99年11月12日│15,372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新莊│ │ │ │ │
│ │ │簡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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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