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東龍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圳森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賴晏緯等人間請求.
件。原告起訴雖據本院於民國99.
下稱原裁定)訴訟標的金價)額.
嗣原告復於99年12月9日具狀.
報變更後訴之聲明事項見本院卷.
31日陳報狀所載聲明第5、7、.
均屬財產權之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價額不能核定
者,故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載聲明第5、7、9項各應徵收第.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萬1.
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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