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0號
PCDV,100,訴,60,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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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鵬
訴訟代理人 吳光
      李益昌
      劉文河
原   告 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榮
訴訟代理人 李益昌
被   告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訴訟代理人 薛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原告之主張:
兩造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湯城園區區 分所有權建物內,被告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勝琦公司)設於3樓之2房屋內,於民國99年5 月15日發生箱 型冷氣機系統漏水現象,引發大量漏水由該公司3樓往下層 樓傾瀉,造成位於樓下之原告公司及大樓公共設施淹水,使 原告公司內部設施泡水損壞及設備功能失效,設於2樓之2之 原告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利公司)受有新台幣( 下同)70萬8,153元之財產損害,設於2樓之1之原告函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函數科技公司)受有32萬4,000元之 財產損害,本件漏水事件係起因於被告公司疏於保養冷氣水 管所致,爰基於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 併聲明:被告應依序給付原告瑞德利公司70萬8,153元;給 付原告函數科技公司32萬4,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貳、被告之抗辯:
一、99年5月15日適逢星期六,被告公司無人上班發生冷氣水管 爆裂淹水事件,係肇因於同棟8樓之8住戶即訴外人嫁衣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嫁衣公司),當天為修理水管事先未依大樓 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由僱請的水電工人操作大樓公共水 管開關閥不當,造成瞬間水壓暴衝致生被告公司的冷氣水管 爆破,導致被告公司內淹水並流向樓下之原告公司及大樓公



共設施,經調閱監視器當時淹水情形如下:
㈠第一次淹水時約為該日中午12點20分左右,當此時被告公司 無人辦公,迄至下午1點30分時,被告公司員工想搭乘電梯 時才驚知淹水,立即解除保全系統進入公司查看,赫然發現 已淹水約7-8公分高,如果被告公司及員工當日未到公司則 後果不堪設想。
㈡第二次淹水時間為同日下午5點左右,被告公司3樓才清理完 畢,8樓的員工及施工人員也同時下來3樓協助救援,8樓施 工人員未先通知管委會再度上頂樓打開水閥放水,導致被告 公司於5分鐘內再度水淹約8公分,造成兩次傷害。 以上經過皆有監視器作畫面佐證,足證嫁衣公司有嚴重疏失 。
二、系爭淹水事件,造成被告公司200多萬元財物損失,嗣經委 請台灣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可知,該 漏水責任在於同棟8樓之8住戶嫁衣公司,未依大樓管理規章 向管委會申報,自行由僱請的水電工人操作大樓公共水管開 關閥不當,造成瞬間水壓暴衝致生被告公司的冷氣水管爆破 ,蓋該公司如有妥善維修其箱型冷氣機的冷卻水閘閥的閥體 把手,不因閥體把手老舊而發生閥體把手脫落的問題,則其 所僱水電工人只需控制嫁衣公司冷卻水的閘閥開關,不必至 頂樓關閉全體公共水管的4只蝶閥,即不至於會有事後發生 漏水的問題,被告向嫁衣公司求償損害,該公司竟推卸責任 ,要被告轉向承包修繕冷氣的公司求償。被告已於99年8月 11日對嫁衣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目前由鈞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904號受理中。
三、被告公司箱型冷氣水管每個月均有定期保養,有保養紀錄表 為證(見被證3附件7),事發前之99年4月26日才作過保養 ,有負責大樓空調保養廠商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唐公司)簽名為憑。保養卡上雖有寫到4月26日生 銹塗漆,大唐公司認為水管雖有生銹,但是仍可使用,因為 如果有立即危險保養公司會向我們說。事實上,如果被告公 司都沒有作保養,那被告要負責,但是被告每個月都有定期 保養,所以被告公司並無過失。
四、綜上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公司設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湯城園區區分 所有權建物內,原告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設於上址2樓之2; 原告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上址2樓之1,被告公司則設 於上址3樓之2。




二、99年5月15日(星期六法定休息日)兩造公司均無人上班, 發生被告公司冷氣水管爆裂導致被告公司內淹水,積水並流 向原告公司造成原告公司淹水。
三、上開事故發生原因責任之歸屬,經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 同業公會於99年6月10日至現場會勘後,製有鑑定報告書( 被證3所示)(原告主張並未看到報告書內容,也未經原告 共同會同會勘)。
肆、兩造爭執之要旨:
一、系爭淹水事故是否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二、如應負賠償責任其金額為何?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次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者,應就 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及就對造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88 年度重上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疏於保養冷氣水管致爆裂淹水,過失侵害其財 產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故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有過失行為致受有損害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告上開主張無非提出現場淹水照 片、財產毀損清單及95年5月11日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理委 員會通知住戶定期保養空調系統之公告等件為證。經查: ㈠被告主張該公司冷氣管路於99年5月15日發生爆裂漏水,係 因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於當日不當施工所致,業據提出台灣 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書1份為 證(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86頁),按上開鑑定係由鑑定人會 同被告公司、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理委員會、嫁衣公司、大 樓空調保養廠商大唐公司、8樓之8委外施工廠商等人,於99 年6月10日共同至現場會勘,針對3樓之2被告公司冷氣管路 是否因8樓之2施工造成爆裂導致3樓之2淹水為其鑑定事項, 經鑑定人依鑑定當日會前會議聽取勝琦公司、大樓管委會農 總幹事、大唐公司、嫁衣實業公司及8樓之8委外施工廠商( 內容詳鑑定會議紀錄-附件一)詳細說明,及經該會委派之 鑑定委員親至漏水現場及該大樓相關樓層,以實際了解查看



漏水原因,並拍照記錄各項可能影響漏水之原因及過程來加 以分析判斷,提出鑑定意見如下(見本院卷第57頁、第58頁 ):
⒈依照片三、四、五、十九顯示,該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 )箱型冷氣內部之冷凝器的冷卻管已鏽蝕非常嚴重,該大樓 全樓層約有89戶,其冷卻水系統採共同管路的方式(附件八 ),如果大樓冷卻水系統運轉壓力產生提高之變化時,即可 能對3樓之2(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 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此時大樓冷卻水管路內之 冷卻水就會經由破裂處大量漏出。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 )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 水系統正常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 經由箱型冷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 現象。
⒉依現場會議紀錄內容第七大項、鑑定(會同執行)過程之第 6小項、現場鑑定情形說明3、湯城18號大樓空調冷卻系統配 置了解(所附說明之流程圖),並依據8樓之8樓戶(嫁衣公 司)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的陳述施工過程(詳會議 紀錄):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為修補8樓之8樓戶的 箱型冷氣機的冷凝器管路破洞,而關閉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 氣機內的冷卻水閘閥,卻因該閘閥(進水閥)老舊而發生閥 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之後,其先去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只 蝶閥,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 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此時即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 (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 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
⒊倘若8樓之8(嫁衣公司)於委外施工廠商為修補8樓之8樓戶 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施工前,能先告知大樓管 委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 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附件五),即可降低此次3樓 之2漏水造成的事故。
㈡綜上鑑定結果可知:
系爭淹水事故肇因於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於99年5月15日 委請施工廠商修補該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凝器管路破洞,於 進行施工前並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亦未事先 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而在關閉8樓 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老舊發 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 只蝶閥,然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 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可能對3樓之2的樓



戶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 造成破裂,故當日如無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委請廠商修補公 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一事,或雖有雇工修繕破洞但 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取得大樓冷氣循環系統 漏水處理流程,當不致於造成3樓淹水後持續向外公共區域 及向下樓層溢流。從而,當日8樓之8嫁衣公司雇工修補該公 司凝器管路破洞,應注意能注意未予注意修理過程中潛在漏 水可能性,並進而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應為系爭漏水事件 之直接原因。至於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 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而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 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爆 裂漏水,則為間接原因。
㈢按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 象過失、具體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 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是以 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又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 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苟非怠 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 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漏水 間接原因雖與被告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冷卻管嚴重鏽蝕有 關,然並無證據足認該水管鏽蝕情形必生爆裂結果,此觀諸 上開鑑定結果認為:「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 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水系統正常 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經由箱型冷 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現象」自明 (見本院卷第58頁)。此外,參酌被告與湯臣集團大唐公司 簽有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契約,由大唐公司負責按月對被告公 司戶內空調箱型冷氣進行清潔維修與保養,大唐公司並均依 約按月進行保養,淹水事件發生前之99年4月26日方作過冷 氣保養,此有保養契約書與保養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80 頁至第83頁),故被告抗辯伊已盡保養維護冷氣義務,應可 採信。至於原告主張該保養紀錄上有「生銹塗漆」之記載, 僅係大唐公司履行保養檢測後之處置結果,尚難證明被告未 盡保養維護之注意義務。
三、綜上所述,被告對其所有箱型冷氣機冷凝器冷卻管已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系爭淹水事件乃係肇因於嫁衣公司維修 工人未依正常程序關閉B3層大樓共用冷卻泵,而發生冷卻水 系統共用管路內水壓提高,導致被告公司水管遭非通常使用



之外力介入,發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水壓提高而爆裂, 此非被告所能注意預見及防備,原告在別無證據之下,僅以 其財產發生淹水損害,即遽指應歸咎於被告而訴請損害賠償 ,即屬無據,不能准許。
陸、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財產因被告公司水管爆裂而受水淹漬 毀損,以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審酌 論列,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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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