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89號
PCDV,100,訴,489,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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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劉志宏
被   告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公司法第 26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及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 定即明。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 法第213條前段復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24條之規定,清算 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 事同。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 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徇私之 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 。況且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因此,對董 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 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以北府 經登字第1005106135號函廢止登記,此有被告公司基本登記 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且本件係屬 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以被告監察人姜 淑美為本件訴訟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被告法定代 理人姜淑美雖具狀陳稱業經辭去監察人職務在案,惟依被告 公司目前登記資料,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仍登記為姜淑美,且 依姜淑美提出辭職書並未有被告已收受之證據,且依其所提 出之經濟部函亦顯示經濟部函請姜淑美將辭去監察人之意思 表示證明文件提出憑辦,可見,姜淑美尚乏證據證明已辭去 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一職。此外,姜淑美並未提出確實之資料 足憑認姜淑美已非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屬實,則形式上姜淑美 在尚未確認與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前,本件 目前自仍應認姜淑美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姜淑美具陳明因事出



差無法出庭,但未確實舉證證明,要難採信係合法正當理由 ,自應認原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 1922號判例參照)。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雖未據被告提出書狀或到庭 爭執或否認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否,惟查,被告迄至本件言詞 辯論終結時,未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董事之變更 登記,此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抄本1 份在卷足憑,因此, 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否,確處於不明確之狀態, 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顯係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 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有確認之利益。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被告董事,惟原告已自被告公司 辭去董事且已離職,是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爰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董事辭職書 、離職證明書各一件(見本院卷第5、6頁)為證,原告即確 已離職,自堪認原告確實己職去董事一職,應可認定,且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應視同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上開主 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本件原告既已辭去被告董事乙職,原告與被告間即無 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是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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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