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田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春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