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六二號
原 告 金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珠
訴訟代理人 張正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六二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六L─一九三號計程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六L─一九三號計程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係原告所有,因被告 將車輛靠行原告公司,由原告提供該牌照及行照供被告使用,雙方並約定自靠行 之日起,應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及參加汽車年度檢驗、封錶事宜。詎被告積欠各項 代繳款及管理費用,又不參加汽車年度檢驗,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乃表明終止系爭契約,惟被告仍拒不履行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之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牌照及行照,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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