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9號
PCDV,100,補,869,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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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24萬1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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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