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82號
PCDV,100,補,782,201104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2號
再審 原告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鐘
再審 被告 王冠智
      王昱文即王義男繼.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萍英即王義男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2年度簡上字第13
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
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
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不足伍佰元。茲依同法第505 條
、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1/1頁


參考資料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