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81號
PCDV,100,聲,81,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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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張永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克勤、蔡曉亭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克勤、蔡曉亭間修復漏 水等事件,就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43號、本院 99年度簡上字第240號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0年 度再易字第7號),因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681號修復漏 水等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願供 擔保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提起 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判決 駁回,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非屬必要,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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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