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炳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附件: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 7 ×10×34=2,38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 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提出聲請人99年1 月至今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
前置協商之申請經台北富邦銀行退件,其原因為何?協商 之經過情形及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提出配偶石氏莎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98年度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子女陳○○、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聲請人本人、配偶暨兩名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日(即民國100年4月1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4月15日起至100年4月 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