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68號
PCDV,100,消債更,68,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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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鄭富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
  4×10=1700元。
二、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案號。
三、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並以
  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
  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
  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每月收入證明文件」詳述
  之。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8年4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所有保險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
  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提出鄭良誠梁金珠97年度、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4月1日起至100年4月1日
  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地號、建號)」。
九、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
  告。
十、依狀內聲請人戶籍地載明在新北市三峽區,惟由戶籍騰本得
  知聲請人係99年7 月間始遷入上址,又聲請人所附租賃契約
  期限至97年3 月止,承租人為梁金珠,因此事涉管轄,請聲
  請人確實陳明目前「生活重心之住所地」,以利管轄權之認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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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