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潘阿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炳間因100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