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66號
PCDV,100,婚,66,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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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潘阿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炳間因100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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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