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蔡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
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