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鍾森煌
汪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孟樺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99年4 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鍾森煌、汪珠美之女即被繼承人鍾孟樺(女,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民國99年4 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 資料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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