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鄭德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錦珍(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453 巷16號5 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
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錦珍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