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26號
PCDV,100,司票,826,201104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鄭重信
相 對 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0年2月1日 │30,000元 │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0000000 │ │
├───┼─────────┼─────────┼───────────┼────────────┼──────────┼───┤
│002 │100年2月1日 │299,000元 │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5日 │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