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藍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阿鳳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阿鳳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 正敘明3 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敘明票號476731票面金額及 請求金額分別為多少(所附附表票面金額寫74800 元)、敘 明票號476730、476728本票請求金額,聲請人已於100 年2 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 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