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蘇振來
關 係 人 林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林宏德前於民國98 年11月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6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林宏德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蘇振來,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 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