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梁宇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曉薇、徐漢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 清償日,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 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