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02號
PCDV,100,司促,3802,201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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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債 權 人 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債 務 人 鄭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伍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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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