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債 務 人 陳賜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叁拾叁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