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14號
PCDV,100,司促,11214,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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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
債 權 人 高秋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祺凱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對債務人兆震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 99 年4月12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9年3 月26日起至99年4 月 11 日 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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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